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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辩护案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11-25 17:22)    点击:1130

  【案件简介】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男,云南省永胜县人,于XXX年X月份在自家地中放牧,在石头上休息抽烟,随后将烟头扔在石头下方的草丛中,后引起森林大火。经云南省丽江市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过火面积1400多亩,实际受害林地面积900亩,经济损失90多万元。

   【案件进展】同年8月28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2018)XX号起诉书指控洪某某犯失火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抽烟后丢弃烟头,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过火面积900亩,经济损失96万余元,属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恳请依法严惩。洪某某的辩护人黄本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点评及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损农户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积极参与救火,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5、被告人年老体弱,身患高血压、冠心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判处缓刑(判三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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