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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从业心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30 09:25)    点击:1218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王XX诉阿苦XX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办案经过及律师点评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月,原、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后认识,并于同月按民俗举办婚礼。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日生育长女李某1××××××××日生育次女李某2××××××××日生育儿子李某3。由于原、被告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过长期磨合,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频繁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越发淡漠,以致最终破裂。另外,被告在婚后染上吸毒恶习,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和强制戒毒两年。原告曾苦口婆心规劝被告很多次,可被告不仅不听劝告,还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自2015XX日起,原、被告现已经分居4年有余。由于被告对子女不管不顾,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还经常吸毒,原告打工收入大多用来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日常生活开支。针对这段不幸婚姻,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判决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儿子李某3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以上事实,原告方恳请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黄本勇律师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三份,用以证实原告的婚姻状况;3XX村委会和XXX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及与三子女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4、向XX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公安机关调取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长期吸毒且屡教不改的事实。5、申请原告的长女李某1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抚养条件,陈述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事实。

  三、承办结果:

1、解除原告王XX与被告阿苦XXX的同居关系;

2、儿子李某3由被告阿苦XXX抚养,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由原告王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3、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四、律师点评:

1、原、被告双方虽然于××××××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民俗举行婚礼,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项之规定。

2、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存有争议,原告方认为,其长女李某1(200XXXXXX日出生)对自己及妹妹李某2、弟弟李某3目前生活的现状作了陈述,最后表示因为自己身体情况,母亲经济状况好一些,跟随其母生活能治疗自己的病。根据原、被告长女陈述意见,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情况、孩子目前生活环境的实际,以及当地彝族风俗习惯,关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双方生育的孩子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应当随同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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