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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之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2-01 16:30)    点击:1160

【案件性质】 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19XX日,201942日,被告人石某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石某1),由某某县某某乡光华街驶往某某乡某某村委会某某村,1515分许,当车行驶至某某处时,所驾车辆驶出行驶方向左侧,翻坠于路外水沟内,造成石某1死亡、石某华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某华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1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点评及辩护意见】 案件点评:被告人石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二、被告人石某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石某华无前科、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有积极赔偿行为,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石某某系初犯、偶犯,患有严重疾病(听力障碍),且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被告人石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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