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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例解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4-28 16:16)    点击:372

                                                               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解析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某某在其位于某某镇移民搬迁之前的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零包。2018年底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XX在其位于某某镇移民搬迁之前的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杨某3、刘某1、杨某4、罗某、陈某2、刘某2等人贩卖海洛因零包。2020年4月28日,XX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王XX的住宅进行搜查,侦查员在王XX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疑似物28个、毒品疑似物2块。经计量,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8.33克;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XX 人检察院以〔20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王XX因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于2021年1月21日对本案裁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黄本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庭调查】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作案时系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与吸毒人员多次通话的情况。
5.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罗某、陈某2、杨某3、杨某4、刘某1、刘某2均系吸毒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
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及物证照片、计量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依法对被告人王xx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28个、毒品可疑物2块、自制计量工具2套、调羹1把、小刀1把、纸片1扎、硬纸片6张、人民币101944.00元(其中200元系假币,现已被银行收缴)并对查获的相关财物予以扣押,以及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计量,毛重12.28克,净重8.33克。
7.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经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检查,从其身上查获红色翻盖手机1部,并对上述查获的手机进行了扣押。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存放毒品的地点、存放赃款的地点以及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
9.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证实吸毒人员刘某1、罗某、陈某2、杨某4、杨某3、刘某2对被告人进行了照片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王xx就是向上述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人。
10.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11.证人陈某1、杨某1证言,证实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9月,陈某1、杨某1就发现王xx贩卖毒品。2018年至2020年期间王xx也在断断续续的贩卖毒品。陈某1、杨某1对王xx进行过制止,还为此事吵过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从家中搜查出来的现金听王xx讲是她贩卖毒品所得。
12.证人李某、周某、顾某证言,证实李某、周某、顾某曾多次向涛源的“杨老奶”贩卖过毒品。
13.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杨某2不清楚从其卧室床垫下查获的现金是哪里来的,以前也曾怀疑过其奶奶王xx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14.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杨某3到“杨老妈”家中跟“杨老妈”购买过四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每次支付现金100元。
1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自2020年1月开始,刘某1曾向“杨老妈”购买过五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每次支付现金50元。
16.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杨某4曾跟“杨老妈”购买过十多次毒品海洛因零包。
17.证人罗某证言,证实罗某跟“杨老妈”购买过多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最近一次是2020年4月25日,跟“杨老妈”购买了100元的一个海洛因零包。
18.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2自2020年以来,跟“杨老妈”购买过三、四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每次都是支付100元现金。
1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跟“杨老妈”购买过二次毒品海洛因零包,最近一次是2020年4月27日,跟“杨老妈”购买了50元的一个海洛因零包。
20.证人杨某5、杨某6、陈某3证言,证实杨某5、杨某6、陈某3多次看见有陌生男子到王xx家中,后才知道王xx在贩卖毒品。
2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马某没有向“杨老妈”贩卖过毒品。听说“杨老妈”也在贩卖毒品。
22.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在移民搬迁之前,王xx帮他人多次贩卖过毒品海洛因零包,并学会了自制称重工具,在帮他人贩卖毒品期间总的获利一千多元。2020年年后,王xx跟他人购买毒品后,用自制的称量工具进行称量并包装成小零包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吸毒人员向王xx购买毒品时都是现金支付。公安机关从王xx家中查获的现金是王开荣贩卖毒品所得。
另外,被告人王X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举证质证】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王XX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XX系老年人犯罪,且身患多种疾病,近期又发生摔伤事故致胸椎压缩性骨折,依法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1、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744.00元、简易自制计量工具2套、纸片1扎、调羹1把、小刀1把、硬纸片6张、红色翻盖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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