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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不得不知的法律观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12-23 16:37)    点击:324
关于彩礼返还,不得不知的法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解释中规定的支持返还的情形可以说均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返还是原则性规定,(二)和(三)是考虑了特殊情况的规定。从彩礼的性质看,它是一种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未能登记结婚,则丧失了赠与的前提条件,应当返还彩礼。
实践中有个别地区会以退婚是男方提出或已经办理了婚宴为由不愿退还彩礼,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那么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有共同生活,即满足了法律字面的、形式的要件规定是否一定意味着拿不回彩礼?答案是否定的。试想有人支付大额彩礼仅仅是为了登记后拿到一纸结婚证或短短几日便各分东西的结局?
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本意应指以夫妻关系、稳定持续共同生活,而对于支付彩礼的一方而言,其预期也是长久稳定、相互扶持的共同生活,所以笔者认为若死板比对法条文字要件以及将共同生活简单等同于短暂同居生活,不符合立法本意,欠缺对赠与人的权利保护,也显失公平合理原则,此外将会为“骗婚”者提供有利可图、有机可趁的土壤,与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背道而驰!
司法实践中,已普遍支持了这种在双方婚后短暂生活后离婚时应适当返还彩礼的观点,只不过因欠缺细化的规定(如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的标准认定),应返还的额度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确定,所以会存在个案结果差异:例如一个案子既存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也存在导致男方家庭经济困难的返还额度跟一个仅婚后短暂共同生活的返还额度会不一样;共同生活三个月和共同生活一星期的返还额度会不一样;同样是共同生活短暂,离婚是因为男方过错导致和女方过错的结果也不一样;不同法官对待同一事件的自由裁量结果也不尽相同。
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最新规定: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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