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帮女儿垫付医药费需要还吗?看法院如何判!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25 11:05) 点击:283 |
云南律师分析案情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父母会为子女垫付医疗费。但是这笔医药费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可向子女追讨?能否向子女的配偶追讨?这些问题也是实践中的多发问题。 浦口法院处理了一起 关于母亲帮女儿垫付医药费的 无因管理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被告齐某系原告毛某女儿,2021年6月24日,被告齐某与被告潘某发生纠纷,齐某受伤并报警。 处警经过及结果载明: 2021年06月23日23时42分建设所接到报警人称:其女儿齐某和老公潘某在去某街道的路上,具体位置不详, 因为吵架下车关车门时将手弄伤了,报警时人在医院,民警询问事发地址,报警人表示不清楚准确地址,后民警赶到医院联系报警人,报警人表示其女儿正在手术,等第二天再报警处理。 在此期间,原告毛某为被告齐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共计10000 元,后医院向原告毛某退还756.74元。但之后齐某和潘某一直未将毛某垫付医疗费归还,毛某遂诉至法院。 面对这种情况, 法院是怎么认为和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被告齐某虽为原告毛某女儿,但被告齐某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被告的治疗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原告为避免被告受到损失而支付医疗费,故原告毛某有权要求被告齐某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关于医药费金额,原告毛某实际支出住院费为 9243.26元,故**对原告毛某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被告齐某与被告潘某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齐某与被告潘某之间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潘某应当对被告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潘某应承担责任,亦应由被告齐某主张,故对原告毛某请求被告潘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毛某垫付的医疗费9243.26元; 二、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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