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要妻子还?法院判了:妻子不用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1:06) 点击:217 |
云南律师分析案情丈夫在外面借了钱,现在债主找上门,要夫妻俩一起还款,法院会不会支持呢?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 侯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多次向侯某借钱,侯某陆续向其出借款项。2013年11月4日,王某向侯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侯某3万元。虽侯某多次催要,王某均表示无力偿还。因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妻子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侯某诉至花山法院,要求王某与沙某共同还款3万元。 庭审中,王某认可欠款金额,但表示没有能力还款;妻子沙某表示,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且其与王某分居多年,只是一直没去办理离婚手续,家里的事情王某从来不管,也从不负担家里的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侯某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侯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载明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侯某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沙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事后追认,侯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王某、沙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故侯某要求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侯某借款3万元,驳回了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 官 提 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作为债权人向外借款时、需要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债务的,一定要注意在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时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签字;如果作为债务人配偶,在被债权人追索时,要考虑自己对该负债是否知情、对该负债是否予以追认、该负债是否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以此抗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莫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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