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黄本勇律师咨询电话:15008783113

不接受免费咨询!

主动付费咨询!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7-05 09:55)    点击:394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她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自199421日起,我国民事法律上不认可事实婚姻。但刑事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前述婚姻为法律婚),又与他人(她人)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的(后述婚姻为事实婚),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可以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属于道德、舆论谴责的范畴。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黄本勇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黄本勇律师,黄本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黄本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087831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黄本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丽江律师 | 丽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黄本勇律师主页,您是第43144位访客